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2/22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原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22,130,000元
5.原預定買回之期間:93/12/16至94/02/15
6.原預定買回之數量:1200000股
7.原買回區間價格:11.50元至16.80元
8.原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
9.原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5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1200000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2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將買回之目的修正為
轉讓股份給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轉讓股份種類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相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2)轉讓期間: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3)受讓人資格:年資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且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
在職之本公司員工或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員工,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
,喪失認購資格。
(4)轉讓之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
本公司股份。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限之相關
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
,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5)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
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之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為轉
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之。
(6)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
規定外,於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同93/12/10
重大訊息之說明,亦即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買回
區間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