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聯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收回暨公司債終 止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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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4-03-10
主旨: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收回暨公司債終 止上櫃
1.事實發生日:93/03/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收回暨公司債 終止上櫃 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收回暨 公司債終止上櫃作業謹通知收回本公司87年08月17日發行之國 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暨終止上櫃,請債券持有人依說明程序 辦理。 說明: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 條之規定(如附件一)及本公司93年03月10日董事會議決議, 依下列條件對債券持有人行使債券收回權: (一)債券收回基準日:93年05月03日 (二)債券收回通知期間自93年04月04日起至93年05月03日止。 (三)債券停止轉換及過戶期間: 93年03月31日@起至93年04月04日止,停止債券之轉換及過戶, 以確定債券持有人。 (四)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新台幣102,429元。(依債券面額加計當期 應計利息計算收回價格,即自92年12月29日計算至債券收回基準 日止計算之金額) (五)債券持有人請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依說明二之程序辦理。 (六)本公司擬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即93年05月03日收回全部未轉換之 公司債,並於該日之翌日(93年05月04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二、請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當天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0台北市博愛路57號 3樓,電話:02-23816288)交付債券正本,並於本公司債券價款贖回 支付請求書蓋妥原留印鑑,憑以受領贖回價款。 三、債券持有人持有之債券如擬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其申請 程序如下: (一)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鑑之「轉換請求書」 (格式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並檢同債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建 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效力(如債券存放於台 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向往來券商提出轉換申請即可, 不必將債券領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即登載於股東名簿內, 且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二)如債券持有人擬轉換其所持有之債券為本公司之普通股,其轉換價 格目前為新台幣39.55元,如遇有本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轉換價格 及調整規定事項時,將另行公告之。 四、本公司確認債券持有人之方式,以業經登載於本公司債存根簿者為 準。債券之受讓人未向本公司完成過戶者,須於93年3月30日前提出 合法受讓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印章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辦妥過戶手續。 五、特此公告。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十八、 本公司對本轉換公司債之收回權: (一)本轉換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若本公司普通股在店頭交易市場之收盤 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 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 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 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面額加計 當期應計利息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轉換公司債之債券總金額低 於陸仟萬元(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發給 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 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 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面額加計當期應計利息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 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