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21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第十九條有關本轉換債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及第十一條
有關轉換價格之特別重設】可選擇轉換成普通股等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持有人
(A)【選擇行使賣回權】
(1)債券持有人得以書面通知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當期利息將
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即每張利息NT$4,449)。本公司
受理賣回請求,將統一於92年8月17日後二營業日內扣除稅款及郵
匯費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給付之。
(2)最後過戶日:92年7月11日
(3)受理賣回權行使期間:92年7月19日起至92年8月17日止辦理。
(4)有關當期應計之票面利息部份將併入九十二年度所得,扣繳憑
單將於九十三年元月底另函寄出。
(B)【選擇轉換成普通股】
(1)轉換價格基準日為92年7月18日;轉換價格之計算係以基準日
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
數孰低者為基準乘以87.10 ﹪。
(2)本轉換債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債得行使轉換期間
(92年7月23日至92年7月31日止)即7月23日、24日、25日、28日
、29日、30日、31日等七個營業日提出(以債券持有人於上列期間
內申請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3)債券持有人於上開期間行使轉換者其轉換價格每股為11.41元。
(4)提前或期間後提出者,則回復適用訂定本特別轉換價格之轉換
價格每股39.55元。
(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內,並於5個
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普通股。
(6)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100台北市博愛路53號3樓;電話:(02)2381-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