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8/24
2.公司名稱: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系統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起滿一個月之翌日至到期日
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櫃檯買賣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
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
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
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
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辦法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
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
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
,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買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9年9月27日至99年10月26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10月26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99年10月27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9月27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1)集保贖回:若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債權人得逕至股
務代理機構辦理債券贖回或轉換手續即可。『贖回申請書』:加蓋原
留印鑑。印鑑卡乙張暨新式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
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2)若債券持有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
,未辦理申請贖回,本公司將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
為轉換基準日(即99年10月26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
行之普通股。
(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臺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