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13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3.私募股數:預計不超過6000萬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
5.私募總金額:依發行價格更動。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私募價格﹑定價日及相關事項授權董事會於發行當時依市場狀況決定。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
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據
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市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引進策略合作夥伴﹐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擬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辦理新股私募﹐
發行總股數在60,000,000股額度內﹐並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2次
發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說明如下:
一、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擬引進策略合作夥伴﹐強化產品線以確保公司長遠營運發展並
充實營運資金﹐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規定及籌資迅速簡便的時效性﹐較
可確保策略聯盟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預期可以強化公司產品線﹐擴充市場版圖﹐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產
業快速變化﹐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
二、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
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私募價格﹑定價日及相關事項授權董事會於發行當時依市場狀況決定。
三、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規定辦理。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擴大本公司產品線,應募人之選擇以可協助
本公司拓展產品線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2.必要性:為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 ,引進可擴大本公司產品線之策略投資
人,為本公司長期發展之必要策略。
3.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產品線及商業網絡增加本公司產品線及營業收入。
四、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市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五、本次私募股票因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股
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之。
第ㄧ次預計私募3,700萬股,預計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增加產品線、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之效益為增加營業收入、改善財務結構。
第二次預計私募2,300萬股,預計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增加產品線、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之效益為增加營業收入、改善財務結構。
六、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等﹐如因相關
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