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由董事長訂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海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
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
定後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3,000個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前述認股權利期間之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3.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4.違 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
,或年度工作績效為丙等以下(含丙等)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
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
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
效評估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5.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行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款。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於每一會計年度之四月、八月及十二月,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
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自交付之日
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之主管機
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
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