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債權人: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債務人: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北院木99司執全火字第1152號
2.事實發生日:99/11/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頃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假扣押案件,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89,014,890元及
執行費新台幣712,120元之範圍內,就扣押金額收取對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外匯營運處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創
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創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針對前開假扣押案件,因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之裁定,無從得知其本案請求為何。然前
開假扣押之聲請人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於99年10月間向
台灣台北地院提起請求本公司給付違約金之民事訴訟,主張本公司於83年9月起至85年3
月止,生產侵害其著作權之產品,違反雙方於82年間所簽訂之契約,請求本公司給付違
約金美金578萬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等。惟其所主張被侵害之PIC 16C5X微程式電腦程式
著作權,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9年6月10日98年度刑智上更(三)字第30號判決中,認定
PIC 16C5X微程式並非電腦程式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故對本公司負責人為無罪
判決;然因檢察官對前開無罪判決提出上訴,該案件目前尚繫屬於最高法院。此外,美
商微晶片科技公司所主張本公司自83年9月起之違約行為,是否已逾十五年之請求權時效
亦有疑義。
基於前開說明,本公司將於收到法院有關假扣押之裁定後,委請本公司法律顧問採取相
應法律措施及進行必要法律程序,包括就假扣押裁定依法提出抗告及提供擔保金以撤銷
假扣押等,以維護股東權益。
4.處理過程:已委請本公司法律顧問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及進行必要法律程序,包括於收到
法院有關假扣押之裁定後,就假扣押裁定依法提出抗告及提供擔保金以撤銷假扣押等,
及就上述給付違約金案之民事訴訟為積極答辯,以維護股東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知悉之情況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
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為維護公司信譽及維持正常營運作業本公司將於收到法院裁定通
知後,向法院提供反擔保以解除假扣押,並已委請本公司法律顧問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