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30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93年6月8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盈餘、資本公積及員工紅利
轉增資發行新股,業經證期會93年6月29日申報生效在案。原股東每仟股
無償配發234.745股,員工紅利轉增資依員工紅利分配辦法實施。
二、配發不足一股之股份,股東得自行歸併成一股,並於配股基準日起五
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逾期未申請歸併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
以現金分派至元止,並統由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三、依本公司93年6月30日董事會決議訂定:
(一)除權基準日:93年7月26日。
(二)除權交易日:93年7月20日。
(三)股票最後過戶日:93年7月21日。
(四)股票停止過戶期間:93年7月22日至9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