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7/0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總經理決定。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定後,並經董事會追認同意後
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二)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
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
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
,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
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
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
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
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
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
職日後恢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
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
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
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
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
失效,但經總經理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同意認定者
,不在此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
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
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
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總經理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同意後認定之。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
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
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依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
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後,再統一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
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
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
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次日期作為例行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基
準日
1.三月三十一日
2.六月三十日
3.九月三十日
4.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
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
使認股權:(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準
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
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四)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二)本辦法如
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