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2/27
2.公司名稱: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99年第4次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原辦法訂定於97年7月15日及97年9月11日。
6.因應措施: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97年7月15日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7條:
修訂前: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決定轉讓日之董事會當日收盤價之80%為轉讓價
格,惟該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在轉讓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9條:
修訂前: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修訂後:
本辦法於97年7月15日制定,並於99年12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七條
條文,此修訂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三日起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97年9月11日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7條:
修訂前: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決定轉讓日之董事會當日收盤價之80%為轉讓價
格,惟該轉讓價格不得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在轉讓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第9條:
修訂前: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修訂後:
本辦法於97年9月11日制定,並於99年12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七條
條文,此修訂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三日起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