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自九十二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37,835,250元及員工紅利
新台幣4,000,000元,暨自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16,977,36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普通股)共5,881,261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58,812,610元乙案,業
經呈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30124946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公司定於93年7月11日為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並依公司
法第165條規定自93年7月7日至93年7月1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三、依本公司於九十二年度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九條規
定,92年度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期間:自93年6月11日至93年7月11日
止。
四、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目前轉換價格為每股29.5元,依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轉換價格應調整之,經計
算調整後轉換價格為新台幣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