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碩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100年9月29日董事會決議第4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股票代號:5210 寶碩
發布時間:2011-09-29
主旨:公告本公司100年9月29日董事會決議第4次買回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8,622,13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9/30~100/11/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1.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9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次:已買回2,963,000股; 第2次:已買回1,764,000股; 第3次:已買回2,853,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預計買回7,000,000股,實際買回2,963,000股,執行率42.32%, 因市場低迷成交量少,致未能執行完畢; 第2次預計買回4,200,000股,實際買回1,764,000股,執行率42.00%, 因市場成交量少,致未能執行完畢; 第3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2,853,000股,執行率57.06%, 因市場成交量少,致未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依法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謹提請 討論。 說明: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訂定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請詳附錄)。 二、本公司擬辦理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22,000,000元    (以每股最高11元買進2,000,000股計算,占本公司100年6月30日流動資產    506,012仟元之4.35%),本次計劃擬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2,000,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0年9月30日起至100年11月29日止,預定買回    2,000,000股,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0%。   (5)買回之區間價格:依主管機關規定計算,經考量市場因素及資金運用,擬以    8元至11元為本次買回之區間價格,若市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仍未購足預定買回數量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 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詳附錄),謹提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照案由及說明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09月29日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      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      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      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      股份之權數, 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      數之上限等因素,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        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或特定人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9月29日第八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9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3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白介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下限計算,對公 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該公司本次 買回股份每股單價在8元至11元之間,本會計師認為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