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9/07
2.發行期間: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93年9月1日金管證一字第0930138403號函核准,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
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
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依據本公司『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分配辦法』辦理。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5,000,000單位,
得分次發行,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
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
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
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
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之比例(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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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
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尚
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如因下列情事,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 (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
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
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
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
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
5.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
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
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
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
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
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
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
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
效,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子公司以外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
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
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
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
行使時程。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
調整,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
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
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8.履約方式:
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
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
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
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現金股利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
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
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提出認股申請。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
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經繳款後,即不
得撤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
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
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之日起
上市買賣。
(4)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東後20日之內,向主管機關辦
理巳完成認股權之股本變更登記。
(5)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
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公告
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
日(以較晚者)”之期間。
2.“決定當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
營業日”後至當年度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
日”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
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後至當年度分
割基準日之期間。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公告之,修
改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