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7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考量公司業務擴展及未來資金運用規劃。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前
第三條 長、短期投資之額度
二、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
金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五、同一年度非屬因拓展業務之長期股權投資,對同一交易對象金額設限為新台幣伍仟
萬元,總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億元。
六、本公司長、短期投資總額度,不得逾經會計師簽證(含核閱與查核)最近期財務報告
中之股東權益總額。
修訂後
第三條 長、短期投資之額度
二、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投資
金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五、本項刪除
六、修改編號為五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