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18
2.私募資金來源:(1)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
(2)授權董事會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
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
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3)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
私募以非內部人及非關係人為第一考量,若無法順利募集才考量內部人
及關係人。考量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
應募人則應募人之內部人名單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詳如私募專區。
(4)應募人若為內部人,以不超過內部人名單為範圍,應募人無論是否為內部人,
均於洽定日起二日內將上開應募人資訊公告。
3.私募股數:240,000千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
且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其訂價方式
係因證交法43條之8規定,私募有價證券有關轉讓時點、轉讓對象及數量
均有嚴格限制,三年內亦不得洽辦上櫃掛牌,考量時間風險,因成數不宜過
高,應屬合理。
(3)私募參考價格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訂定,若日後因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成交
價格偏低,致使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低於面額,此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
之且已反應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公司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
生影響,將於次年度股東常會時,依公司營業結果由股東討論應否辦理減
資彌補虧損。
(5)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八成之範圍內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當時之市場狀況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轉讓之限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十五條規定,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應先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
核發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上櫃申請。
2.本次以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等相關事項,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及
其他未盡事宜,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