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0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職正式員工,經總經理推薦,確認係公司發
展所需之重要人才,並經董事長核定後,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7.1.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7.2.「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分為二次到期,其權利期間如下:
7.2.1.第一次到期日為「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滿二年」。
第一次到期後,認股權人得自由行使其被授予認股權憑證總數的百分之五十認股權。
7.2.2.第二次到期日為「自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滿三年」。
第二次到期後,認股權人得自由行使其剩餘之認股權。
7.2.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7.2.4.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7.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7.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7.4.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在其存續期間內依時程及可認股比例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自動放棄認股權利。
7.4.2.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在其存續期間內依時程及可認股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7.4.3.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需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方得行使之。
7.4.4.轉任關係企業: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7.4.5.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在其存續期間內依時程及可認
股比例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自動放棄認股權利。
7.4.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7.4.6.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需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方得行之。
7.4.6.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需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方得行使之。
7.4.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在其存續期間內依時程及可認股比例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自動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4.8.解雇:本公司如因員工違反法令、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依勞基法第
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已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不論是否已具行使權)皆於契約
終止日自動放棄認股權利。
7.4.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4.10.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9.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9.1.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
,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9.1.2.上述「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如因員工分
紅發行新股,而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9.1.3.與他公司合併或分割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二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9.1.4.另如遇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
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9.1.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9.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
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持有人,本公司亦將依本條第一項之方式辦理。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該次每股配發現金股利金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0.1.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提出認股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但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10.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並審核完成後,通知認股權人納繳股款至指
定銀行。
10.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
簿,「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將不印製實體,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10.4.「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
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
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4.1.簽約及保密
14.1.1.「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
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14.1.2.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14.1.3.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
告知他人。
14.1.4.「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
14.1.5.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
「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14.2.終止之規定
因發生下列重大原因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得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
本辦法:
14.2.1.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修正,或
14.2.2.當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成兩家以上之獨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或
14.2.3.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在之重大因素。
14.3.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數量、簽署、認股權憑證
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5.1.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15.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