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0
2.減資基準日:100/08/17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待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
4.換發股票基準日:不適用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股東常會決議,為提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降低閒置資
金,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新台幣235,479,620元,總計註銷股份23,547,962
股之議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證發字第
1000033120號函核准在案,茲擬定一百年八月十七日為減資基準日。
(2).本公司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新台幣
235,479,620元,總計註銷股份23,547,962股,原減資比例約為20%,原每仟股減資
約200股,亦即原每仟股換發約800股,茲因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持有人申請轉換現股
158,901股,股本由原有之117,739,812股增加為117,898,713股,減資比例改為
19.97304415%,即每仟股減資199.7304415股,亦即每仟股換發約800.2695585股。
(3).本次減資換發之新股全部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相關事宜俟奉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登記後,另訂定減資換發基準日辦理換發新股,屆時將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