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連 重大訊息 - 訊連科技董事會決議發行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5203 訊連
發布時間:2010-11-29
主旨:訊連科技董事會決議發行九十九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1/2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 工為限(所稱子公司須符合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 號令規定條件)。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 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因素,由 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同意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7,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 下列時程進行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本認股權 憑證除因本條第五項所規定之繼承情形外不得轉讓。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百分之五十 屆滿三年     百分之七十五 屆滿四年     全部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簽約及保密: (1).「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單位數及認 股權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 意書」。 (2).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公司將於完成法 定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未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受領 權利。 (3).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 個人權益等資料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與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其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 (2).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 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 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 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視為 放棄認股權。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 外,另比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等相 關規定辦理。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應自離職日起或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於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應自死亡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由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當日 起視同放棄認股權。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核定需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 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 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 股權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 (9).放棄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 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 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於減資基 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 (四)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 資時,按股本變動比率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利外,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 得申請撤銷。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現 金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 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 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 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 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 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 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5.6142%。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所訂各項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辦 理,並嗣後提請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中任一條款之內容若有一部分無效者,不影響該條款其 他部分或其他條款之效力。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