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91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4/29~100/06/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6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20~17.25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為激勵員工並提昇員工向心力,擬第五次實施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乙案,
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
(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其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5,910,000元。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八條規定,本公司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不
得超過保留盈餘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
4.預計買回期間與數量:於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完
成,預計買回股數共計1,6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64%。(可買回數量上
限:6,069,400股)
5.預計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每股買回價格為新台幣8.20元至新台幣17.25元之間;但當公
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買回股份總金額區
間:新台幣13,120,000元至新台幣27,600,000元之間。)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7.董事會出具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8.訂定本公司「第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並授權董事長辦理相關事宜。
(三)本案決議通過後,將委請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書,同
時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監事意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0年04月28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其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
司定義。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公司應考量員工之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
因素,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董事長決定轉讓員工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之七成為轉讓價格,若董事長決定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七折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
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計算至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六四,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七.一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庫藏股承銷商評估意見書」,認為力新國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尚能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解釋規定,而買回股份數量
及買回股份總金額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短期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