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7
2.發生緣由:修改「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針對「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作修正。
2.第三條修正前: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為限,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
董事長另行訂定。第三條修正後: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本辦法第十條為限,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
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3.第十條修正前: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
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
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條修正後: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
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