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祺 重大訊息 - 董事會訂定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基準日

股票代號:5015 華祺
發布時間:2003-07-09
主旨:董事會訂定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基準日
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7/09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 (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債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5.簽證機構:不適用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以訂價基準日,前十、十五、二十營業日普通股平均 收盤價孰低者之101%為發行之轉換價格。 17.賣回條件: 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 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 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要求華祺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3.02%,收益 率為1.5%;滿三年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轉換公司債轉換 價格達百分之五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 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 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 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 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50%為債券贖回殖利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前四十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 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壹仟貳佰萬元(發行總額之10%)時 ,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 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 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所述之債券贖回收益率及期間(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起至 債券回收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身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 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其新發行之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之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債權人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向華祺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或直接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次公司債之發行對原股東之最大可能稀釋比率為2.65%。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92年度辦理第一次國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總額共計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 乙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6月26日台財證(一)第0920127254號函 核准在案。 (2)本公司92年7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92年7月9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 (3)取92年7月9日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22.11、21.95 、22.12)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乘以轉換溢價率101%,為計算轉換價格之依據, 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2.17元。 (4)另為增加本公司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流通性,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5)代收款項機構:第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