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陽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股票代號:5011 久陽
發布時間:2005-03-18
主旨:公告本公司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1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全職正式員工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243,735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0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 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員工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後,累積可行使比 例為60%;屆滿三年後,累積可行使比例為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留職停薪 凡依政府法令規定或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公 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 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 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 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公司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 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