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2/16
2.原公告申報日期:NA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不適用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修訂緣由 :為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對公開發行公司以上之
相關規定,公司應配合修正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內容:
本辦法第7條第1,3,4,5,6款及第八條修訂後內容如下:
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
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於向認股
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
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