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07
2.發生緣由:
1.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制度,依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
成立審計委員會,至少應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
人行使職權。
2.依公司章程第14條規定,擬補選 3 名獨立董事,任期自股東臨時會選任
後就任,自民國99年12月16 日起至民國101年07月15日止,補足原任期限。
3.依公司法第192條之ㄧ規定,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
人數,亦同。
4.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
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三)。
5.有股東所提名之候選人,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入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情
形: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
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6.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茲訂99年11月5日起至99年11月15日
止為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受理處所為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