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銓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4967 十銓
發布時間:2011-08-2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0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6 2.發行期間: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於生效之通知到達本公司 之日起一年內,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定一次或分次發行之;實際發行日期由 董事長訂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依據本公司「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辦理 之,由董事長參酌其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管理上 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2,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認購本公司普通股 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董事會應依發行日前30個營業日於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 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平均成交價格;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決定,原則上不得低於平均成交價格 之50%,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 (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遭撤銷其持有全 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可按下列規定行使認股權: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之40%為限。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三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之70%為限。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滿四年後,得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 之100%為限。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凡未於存續期間屆滿前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之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其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認股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己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其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ㄧ次行使 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即視同放棄。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依本辦法行使權利。且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2.解聘:認股權人因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自動失效,不得再主張該憑證上任何權利。 3.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 全部到期。認股權人應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之認股權。且前述六個月期間亦不得 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4.一般身故:認股權人身故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 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 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其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5.因公傷殘/因公身故:認股權人因公傷殘或身故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 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於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 認股權。且前述六個月期間亦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6.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或因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三十天內ㄧ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利,但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且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7.調職: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但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8.資遣:被資遣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 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該三十天之期間,亦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 存續期間。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繼承: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身故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之繼承人應依本款4.或5.之規定行使認股權,過期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由本公司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辦理現金增 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數]÷(己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指已發行普通股之股份總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者,則不予調整。 4.以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於上櫃前,應為股東會前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額;上櫃後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慮除權除息之影響。 5.若本公司有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櫃掛牌日前,應為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除以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四)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五)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期間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並不得再撤銷 認股繳款。 (四)本公司收足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 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五)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得由認股權人取得之日起辦理買賣。 (六)本公司應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完成認股權憑證之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但當年度通過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者,得調整變更登 記時間。 (七)決定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前(含董事會當日)第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 合併基準日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日期前(含董事會當日) 第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期間。 (八)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 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申報及公告後 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