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輝 重大訊息 - 補公告本公司修訂98年度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4933 友輝
發布時間:2010-08-05
主旨:補公告本公司修訂98年度第2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5/19 2.發行期間: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專業年資、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認定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 證後,遇有違反法令、本公司聘僱契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公司規定等重大過失或 未達公司所訂之關鍵績效指標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 股數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4,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普通股股票面額新台幣壹拾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可依轉換時程按本辦法之規定行使認股權。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憑證視同棄權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可依 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中華民國99/7/29 100% 計算餘額不滿仟股,併入第一次發放。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之內容 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視每次分次發行情形隨時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法第八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一日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 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 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由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之。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者,由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 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8.履約方式:發行新股。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 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 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及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依換股比例換算之價格。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得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 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調整後之認股比例=調整前之認股比例X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依前述所進行之認股價格的調整,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則以每股面額為 認股價格。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股價 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股票公開發行後自本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洽辦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 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交付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 (七)本公司若實行無實體股票劃撥交付時,則於認股基準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依集保規 定撥入認購權人之集保帳戶內。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 配股、配息及新股發行認股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98年度第2次發行得認購股數占已發 行股份總數比率為11.42%,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賦稅,按當時政府所頒布施行之法令辦 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