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昇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耀宗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火灶
董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武順
董事:林仁博
董事:金玉瑩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業務範圍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任期屆滿。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