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伸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4915 致伸
發布時間:2011-09-30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9/3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職級、工作績效或特殊功績、 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之整體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由董事會核可訂定。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30日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普通股之收盤價。 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 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 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 未行使認股數量。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或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二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資遣或開除起始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可以行使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 第二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若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訂其認股權利及 行使時限。 7.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等),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如因員工分紅發行新股, 而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 ÷減資換發新股基準日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限制期 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於「致伸員工認股權 行使系統」向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 認股權利。 (二)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 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2. 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 3. 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止。 4. 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 5. 決定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 6. 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三個營業日(含當天)。 7.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劃撥集保方式交付。 (四)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 本公司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發行新股之申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2.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辦理。 3.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 交付股票等事宜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以上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公司內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