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02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三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計增資
新台幣150,000,000元,經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台財證一
字第0920161153號函及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05339號函核准在案,並
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證櫃上字第0930007949號函核
准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星期二)先行依規定以股款繳納憑證上櫃。
3.因應措施:
(1)原已上櫃新股權利證書:普通股21,294,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212,940,000元。
(2)本次現金增資上櫃新股股款繳納憑證:1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
新台幣150,000,000元。
(3)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4)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上櫃買賣,於上櫃當日直接劃撥至
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認購人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上開股款繳納憑證俟呈
奉主管機關核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換發普通股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