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17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正文科技(股)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貳拾億元整
4.每張面額:壹拾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民國100年至民國105年,計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臺灣土地銀行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
機關核准後戶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及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
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
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
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
基準日後第三個營業日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連續三十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
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
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
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
公司債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刊登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
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
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
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
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
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則
以公告方式為之),刊登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
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
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股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債券持有人自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
月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其他本公司普通股依法暫
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
條、第十二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轉換價格尚未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