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三年仲業字第932224號
2.事實發生日:93/09/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委由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向本公司提出,因九十年九月納莉風災之雨水,嚴重損害本公司
放置於台北縣林口鄉倉庫之設備器材,致本公司違反雙方於九十年五月八日與該公司所
簽訂之「中華電信ADSL 寬頻接取網路設備器材採購案連工帶料工程建設承攬合約」,
本案經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判定:「(1).本公司應給付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台幣壹仟伍百萬元(含稅)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2).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3).仲裁費用各自負擔二分之一。」
4.處理過程:同3發生原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同3發生原委。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3發生原委。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