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本公司與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處分機關: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2.事實發生日:92/10/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委由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違反雙方於九十年五月八日與該公司所
簽訂之「中華電信ADSL 寬頻接取網路設備器材採購案連工帶料工程建設承攬合約」,
包括林口倉庫部份貨品器材扣除保險之損失、中華電信以逾期為由之罰款、利息損
失等之損害賠償,共計165,362 仟元,並保留所受商譽損失與所失利益之請求權。
該案係因九十年九月納莉風災之雨水,嚴重損害本公司放置於台北縣林口鄉倉庫
之設備器材,惟該風災損害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及承保之保險人認定為不可抗力,
並出具證明結案。本案經由委任律師進行協商,未能達成共識,故依雙方契約交付
仲裁。
4.處理過程:同3發生原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同3發生原委。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同3發生原委。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