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會計師查核報告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
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
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
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
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
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5所述,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
財務報表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126,799仟元(已減除其他
負債-長期投資貸項2,652仟元)及149,266仟元,所認列之相關投資損失分別為
6,501仟元及3,321仟元,係根據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以權益
法評價計列,又財務報表附註十一.(二)所述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
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若能取得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可能有
所調整之影響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二)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未經會計師查核外,
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一年
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營業成果與現金流量。
此 致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證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第 2583 號
(92)台財證(六)第100592號
會 計 師:李明昱
會 計 師:楊智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