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現金合併(代遠新資通)
2.事實發生日:100/2/23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本公司(下稱「遠新資通」)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新資通」)於100年2月
23日分別經董事會同意簡易合併,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遠新資通為消滅公司,合
併後存續公司名稱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遠新資通為遠傳電信轉投資持股達約93.95%之子公司,
遠傳電信為為進行資源整合,乃依企業併購法第19條規定進行簡易合併,
對股東權益並無影響
7.併購目的:
考量遠東電信事業群資源整合,達成遠東電信事業群整合固網與行動通訊之長期策略
規劃目標。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集團整合方式促成行動網路與固定網路之服務內容合作,以期提供給消費者更完
整的電信服務內容,並達成營運成本上之長期綜效,預期完成後對存續公司每股淨值及
每股盈餘皆有正面的效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透過集團整合方式促成行動網路與固定網路之服務內容合作,以期提供給消費者更完
整的電信服務內容,並達成營運成本上之長期綜效,預期完成後對存續公司每股淨值及
每股盈餘皆有正面的效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由於遠傳電信對本公司之持股比例,目前已達93.95%,故擬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十九
條之簡易合併辦理,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且由於第一階段
之股份轉換,新世紀資通與本公司之換股比例為1:1,故考量公平性原則,第二階
段之現金合併對價擬採取與前公開收購新世紀資通相近之訂價原則,即以每股新台
幣(以下同)10.93元為合併對價,並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
11.預定完成日程:
合併基準日訂為一百年三月一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自合併基準日起,遠傳電信概括承受遠新資通帳列之所有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
基準日止仍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1)參與合併公司名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
二類電信事業
(2)交易相對人:遠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其他工商服務業及法令非禁
止或限制之業務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無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1.為簽署及履行本案合併契約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擬請監察人依據公司法第223條
規定,代表本公司協商、簽署、變更及交付本案相關契約。董事會並授權董事長處
理其他相關文件或主管機關要求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或其他未盡事宜,包括但不
限於合併基準日之調整。
2.停止過戶期間為100年2月25日至3月1日,請於100年2月24日16時30分前親臨或郵
寄(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台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86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