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2/23
2.公司名稱:合富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現金增資申請延長增資募集期間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0年2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05171號函核准生效。
6.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補償方案
一、本公司於99年4月22日及99年9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
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9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為金
管證發字第0990059774號)申報生效(下稱「本次現金增資」)。因客觀環境及市
場變動因素影響,為能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股東權益,經本公司100年2月1日董事會
決議向金管會申請延長前開現金增資募集期間至100年4月4日止(下稱「本次延長期
間」)。為保全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投資人(下稱「本公司認股人」)之權益,特
訂定本補償方案。
二、適用對象:(1) 本次現金增資已繳納股款,以及於本次延長期間已繳納股款之
認股人,於本次延長期間截止前表明無認購意願且要求退還已繳納之股款者;及
(2) 本次現金增資已繳納股款之認股人如於本次延長期間截止前因可認購之股份數
發生變動,而有應退還部分已繳納之股款者。
三、補償金額及補償期間:自其繳納股款日起至實際退款日止,依公告日之臺灣銀
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計利息,退回股款。計算公式如下:應退還之認購股
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一))÷365)
註一: 公告日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四、 支付方式:本公司將委由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
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本公司負擔。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諾書
本公司於99年4月22日及99年9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為金管證發字第09900597
74號)申報生效(下稱「本次現金增資」)。因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影響,
為能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股東權益,謹依本公司100年2月1日董事會決議向 貴會
申請延長前開現金增資募集期間至100年4月4日止,以保全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投
資人(下稱「本公司認股人」)之權益,俾使本公司於法令規範下募足資金以利營
運。為此,本公司茲此承諾,倘因此致本公司認股人權益受損者,願依本公司所擬
補償方案負補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