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06
2.發行期間: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依據本公司「10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辦理之,實際得
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績,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
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註)之60%,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以不低於
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60%。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
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
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本公司工作規
則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於存續期間可書面通知公司放棄
尚未行使之認股權利,公司有權就此部分予以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
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喪失一切
權利義務。
(二)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均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三)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條第四項第一
款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雇)之權益處理。惟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調
職之影響。
(四)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五)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六)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期
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
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
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五)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
價格。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放現金股利金額。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依
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填具「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通知書」,向本公司人力資源單
位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於書
件審核完畢後,將認股權人資料轉送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
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
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
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票相
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本辦法第五條二項第
三款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本公司有權將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辦理註銷。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
股價格。
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
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