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15
2.發生緣由: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第五項轉換價格之重設,每年度以十月十五日為轉換價格重設基準
日。其轉換價格訂定,以訂價基準日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
及五個營業日(均不含訂價基準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為基準價格,乘以溢價率101﹪,即為本轉換
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2)上述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分別為13.65元、13.78元
及13.8元
(3)本公司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重設價格為:13.65 x 101% = 13.8元
3.因應措施:依規定公告及報請櫃檯買賣中心查核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其他相關作業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
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