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2/26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為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改善財務結構及降低經營風險
10.承銷方式:以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由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銷
13.發行保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代部
15.簽證機構:本公司可轉換公司債擬採無實體方式發行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1)暫訂以基準日起取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五個營業日(均不含定價
基準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較低者,乘以101%之轉
換溢價率,為計算轉換價格之依據。
(2)發行日期三個月之次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
隨時向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債轉換為權利證書。
17.賣回條件:
(1)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64%(實質收益率為1.2%);
(2)滿四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5.3%(實質收益率為1.3%);
(3)滿五年以債券面額賣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
司普通股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
達百分之五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
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
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
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
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
屆滿時,按以下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
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債券贖回收益率為年利率
1.2%
2.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止,債券贖回收益率為年利率:1.3%。
3.發行滿四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五年之日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轉換
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一份
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
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
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公司
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以下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債券贖回收益率為年利率
1.2%。
2.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止,債券贖回收益率為年利率1.3%。
3.發行滿四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到期前四十日止,贖回價格訂為本債
券面額。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募集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暫定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
資金運用進度、預計效益及其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而
須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狀況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