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3/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高志文副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鴻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高志文副理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經理人兼任上述各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