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91年6月17日股東常會中決議通過以民國90年度盈餘
之一部分計新台幣6,398,600元轉作資本,合計發行新股639,860股,每股面
額新台幣10元,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6月28日台財證一
字第0910135529號函核准在案。二、另於股東常會中亦決議通過以民國90年
度盈餘之一部分計新台幣853,147元配發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0.02元,
並擬定民國91年9月19日為股息發放日。三、擬定民國91年8月2日為增資配
股及配息權利基準日,依法自民國91年7月29日至91年8月2日為停止股票過戶期間。
四、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盈
餘轉增資15股。五、本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二四○條之規定改以
現金分派至元為止,其畸零股之股份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