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2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10,930,71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6/21~100/08/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60~26.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2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8/12-97/10/9計買回公司股份1,625,000股。
97/12/24~98/1/16計買回公司股份1,575,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7/8/12-97/10/9計買回公司股份1,625,000股。
97/12/24~98/1/16計買回公司股份1,575,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二: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謹提請 討論。
說 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相關
條件說明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1,110,931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0年6月21日至100年8月18日。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不超過5,000仟股。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10.6元至26.0元之間,最高買回總金額新台幣
130,000仟元。股價若跌破買回價格之下限,仍可持續買回。。
(七)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
案由三:擬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謹提請 討論。
說 明:本公司修訂後「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詳如附件。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磐亞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 轉讓期間 )
第三條 本次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本辦法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本公司員工(但不包括定期工、契約工、建教
生、外籍勞工及退休人員在內),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者或對公司有特
殊貢獻經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國內外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職稱、服務年資及特殊貢獻等三種類別核計,茲分
述如下:
一、本公司員工依職稱可認購之個基數如下。
二、除前項依職稱認購外,由基準日往前推算,服務年資滿一年,另可認購一個基數。
三、前兩款併計之基數,即為該次庫藏股員工得認購之基本股數。
四、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股數外,授權董事長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行
分配認購。
五、各次轉讓作業之基數所代表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
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
六、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它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核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公司依所訂定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實際轉讓股份予員工時,轉讓價格如高於員工
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附員工之自願認股同意書。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
點後第二位,第三位須四捨五入。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00年6月20日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總數(5,000仟股),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二五,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百分之一三‧七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量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一、買回區間價格上下限範圍(即每股10.6-26.0),買回區間價格上下限範圍計算所引用
之財務資料,經核算尚無不符;另買回區間價格亦落於規定範圍內。
二、磐亞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因所需資金導致現金流出、速動比率及
流動比率下降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
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