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
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債券發行後之轉換價格,除因已發行普通
股發生變動而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分別以民國93年至民國
98年之9月30日為基準日,,取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五
個營業日(均不含訂價基準日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較低者,乘以101 % 為計算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
除權或除息者,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並先設算
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依此計算轉換價格為每股24.2元,低於
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27.1元,且高於重新訂定前轉換價格之
80%:21.7元,故轉換價格重新向下訂定為每股24.2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含)前已
提出請求轉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