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13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92年6月13日股東會通過現金增資案,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
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本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度之財務預測資料原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編製完成
,並由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洪茂益、張志銘二位會計師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核閱竣事,
嗣因原預測所依據之若干基本假設有所變動,因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設定於九十二年
辦理現金增資,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三點及「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五款第二項規定,辦理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應
列入或揭露於申報年度之財務預測,故將提出更新原九十二年度財務預測,補揭露該增
資計劃相關資訊,惟本次增資款之募集預計於九十二年底完成,對原申報九十二年度財
務預測之稅前純益不致產生影響。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