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2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洽定特定人募集之。
3.私募股數:普通股四仟萬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價格之訂定,
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
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以及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孰高者為參考價格,私募普通股每股價
格之訂定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2)參考價格以100年4月22日董事會前30個營業日平均價格計算,參考價格暫定為新台幣
金額為5.9元,本次擬辦理減資比例為40%,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參考價格暫定為新台幣金
額9.83元,私募價格暫訂為新台幣9.83元,惟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
形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新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
日起滿3年後依相關規定,應先取具主管機關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並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並申請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所處金融環境、
市場狀況及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後,為掌握資金募集時效,
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
爰擬透過私募方式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可達到前述之目標。
(2)得私募額度、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發行新股上限四仟萬股,
募集資金用途為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營運資金,促使公司穩定成長,
提升公司淨值之效益。
(3)辦理私募之預計辦理次數、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
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
預計辦理次數 預計私募之股數 私募之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之效益
第一次 壹仟萬股 充實營運資金 改善財務結構
第二次 壹仟萬股 充實營運資金 改善財務結構
第三次 壹仟萬股 充實營運資金 改善財務結構
第四次 壹仟萬股 充實營運資金 改善財務結構
(4)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
辦理私募案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
請詳私募專區-本公司股東會應充分說明事項(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