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2/18
2.公司名稱: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3項及第7項,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於1年內
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收足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款或價款,如預
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
劃,應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通過不繼續分次私募及已募股款或價款之處
理方式,並宜立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二、本公司於民國99年2月2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普通股案,已於民國
99年4月26日共辦理1次,本案將於100年2月25日屆滿一年,經本公司100年2月18日
董事會決議通過,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募之計畫。未募足之款項不
影響原計畫之執行,已募款項視為已收足私募之股款,原計畫仍屬可行。如公司
仍有私募現金增資需求,須重新提報董事會,於董事會通過後送股東會討論。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