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3)案號:雄院高100司執恒字第80973號
2.事實發生日:100/07/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茲因本公司與裕榮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之工程款爭議之訴訟事件,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給付新台幣3,279,570元。
4.處理過程:如下
(1)依據雄院高100司執恒字第8097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2)本公司以反擔保,免為假執行。
(3)本訴訟案仍在上訴中,並未定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評估目前對
財務及業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訴訟案仍在上訴中,並未定案,
將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