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於93年10月03日重設調整
(1)轉換價格除依前述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三年至九十七年每年之無償配股
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若亦無配息基準日
,則以當年度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按前述轉換價格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
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
(含)前已提出轉換請求者。
(2)以93年10月3日為基準日,按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平均收盤價所計算之轉換
價格為12.6元,低於重設前之轉換價格15.3元,但其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80%下
限之12.2元,故轉換價格由每股新台幣15.3元調整為每股新台幣12.6元,自93年10
月4日起生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