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與中央租賃公司及其董監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9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向中央租賃融資,中央租賃未依約撥付款項予本公司,反將本
公司所交付之保證票據,挪至其他金融行庫貼現自用,以致本公司遭其他金融行庫票款之
追索,本公司為顧及票信被迫先行墊付票款.
(2).中央租賃公司之董事長陳田鈺、常務董事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改為兆豊國際商
業銀行)法人代表蔡友才、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永慶、吳東亮、大眾
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田稻、董事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
兆麟...等人
(3).本公司對中央租賃公司及其董監事以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求償新台幣
66,800仟元.
4.處理過程: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96年將該筆損失提列備抵呆帳,並支
付票款,所以該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不會造成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經董事會決議放棄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賃詐欺案詳見93年7月間各大媒體報導,受害廠商數十家,受
害金額數十億。
本公司與中央租賃公司於民國92年8月間簽立租賃融資契約,中央租賃公司違約,對本
公司損害達6,000多萬元。
經合法影印取得中央租賃公司刑事調查卷內資料,中央租賃公司92年第4次董事會議資
料記載92年9月30日之資本額16億5,900萬元,股東權益13億5,485萬元,92年年報資料
92年12月31日之資本額16億5,900萬元,股東權益1億零435萬元,僅過3個月淨值差異
12億5,050萬元,與本公司簽約時間僅差一個多月,如此差異台北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
判決中央租賃公司董事長及其他董監事及經理人無罪,由於無刑責,本公司對中央租
賃公司董監事民事求償案,亦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
經本公司委任之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函見解表示,中央租賃公司已於99年4月註銷登記
相關經理人查無資產可查封,再上訴縱為勝訴亦無實益,為免本公司無謂浪費訴訟費
用,本公司董監事會議決議保存債權登記,放棄上訴。
本公司對司法判決及中央租賃公司享有國內工商界盛名的董監事,不負責任的作為感
到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