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判字第560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民國94年分別產製液晶電視、30吋以上液晶顯示器及
視訊盒(含調協器)三種產品出廠,屬應稅貨物之液晶電視及視訊盒(含調諧器)本公司已
依法繳納貨物稅,而液晶顯示器本體未具電視調諧器裝置,屬免徵貨物稅產品,但遭中
區國稅局逕行認定液晶顯示器搭售視訊盒(含調諧器)屬應稅貨物,以貨物稅條例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彩色電視機課徵貨物稅。全國各同業間均以相同方式銷售,但尚未聞有
受到同樣的認定與處分,本公司不服乃提起行政救濟。
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中區國稅
局對本案貨物稅之處分,今日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
判決內容如下:原判決關於罰鍰及訟費用部份均廢棄。廢棄部份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其餘上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稅部分影響金額為2,249,685元,本公司業已
提列損失並已繳納。罰鍰部份依新法規,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書重新核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