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本公司與中央租賃公司及其董監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9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4/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向中央租賃融資,中央租賃未依約撥付款項予本公司,反將本
公司所交付之保證票據,挪至其他金融行庫貼現自用,以致本公司遭其他金融行庫票款之
追索,本公司為顧及票信被迫先行墊付票款.
(2).中央租賃公司之董事長陳田鈺、常務董事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現改為兆豊國際商
業銀行)法人代表蔡友才、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永慶、南亞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兆麟、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田稻等人
(3).本公司對中央租賃公司及其董監事以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求償新台幣
66,800仟元.
4.處理過程:民事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96年將該筆損失提列備抵呆帳,並支
付票款,所以該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不會造成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討進行上訴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其他事項